男子持刀伤人袭警 民警开枪反遭索赔

 本报讯(记者盛余多)警察执行公务时遇到暴力抗法,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毙)嫌疑人,结果却被对方要求进行赔偿,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让不少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心有顾忌。不过,以后这样的事情有案例可参考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报送的邓某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成功入选。

2014年6月23日凌晨,区公安局接到市民杨某报警,称自己的烧烤摊被邓某掀翻了,要求出警。接警后,民警李云带着辅警张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看见邓某正持刀追砍他人,便鸣枪示警喝令其放下刀具。邓某不但不听从命令,反而持刀逼向警察,李云开枪将其击伤并逮捕。随后,区公安局认定邓某所持刀具为管制刀具,决定对邓某涉嫌寻衅滋事予以立案侦查。同年12月,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的伤属十级伤残。

不过,此时邓某却认为民警开枪不符合规定,申请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区公安局经调查后,对邓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邓某不服,遂向市三中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市三中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民警出警时看见邓某正持刀行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某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某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某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民警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对邓某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选择该起案例时认为,国家赔偿法以切实保障人权为核心宗旨,但同时,其亦具有促进和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作用。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造成的损害,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相关产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