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魏某光,因抢劫罪日前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魏某光高中毕业后,在外打工收入不高。今年1月19日午饭后,魏某光离家来到县城南的村庄,翻墙进入一户村民院内,撬门、撬窗进入房间实施盗窃,没有收获。又翻墙来到隔壁村民家院内,撬开房门进入二楼,将卧室衣柜内的黄金首饰盗走。在翻墙离开现场时被村民发现跟后追撵。逃至104国道淮洪新河大桥,为抗拒抓捕,魏某光持匕首将一村民手划伤,后将匕首及上衣扔进淮洪新河。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追回被盗黄金首饰发还被害人。
鉴于魏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全部归还了受害人,可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